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祚茂
林閔浩 黃柏強
一、債務人金祚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閔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柏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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