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聲字第六一О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振明
  相 對 人 丙○○
        甲○○
右聲請人與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一)他造
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
理由,應釋明之,同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亦規定明文。再者,釋明事
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
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訴外人趨策資訊有限公司 闕群蓉 之委託,為
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發設計中網通電子商務一案,唯訴外人闕群蓉因延欠
聲請人部分款項,經催告後仍不履行,聲請人乃於日前宣告解除契約,並請闕群
蓉返還聲請人已開發完成之程式碼,惟闕群蓉表明該程式碼已於日前交付相對人
中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乃請求該公司返還該工作物,該公司不但拒絕
請求,且一再對外宣稱該程式碼係由其所獨立開發,並任意修改其程式內容,侵
害聲請人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聲請人乃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為恐
相對人湮滅證據,致使聲請人無法求償,爰聲請扣押相對人位於網達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網址:
http://www.pandarace.com(IP:210.209.14.113)(機房:台北市○○路○段○
○○號三一樓)之所有程式碼及資料,以保存其證物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釋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中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陳千峰 之間之合約書、電子郵件紀錄各一件、存證信函
二件影本所示,並不足以釋明該中網通電子商務之程式碼係聲請人個人之著作,
及該程式碼及資料等證據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聲請人聲請者係扣押系爭
所有程式碼及資料,亦逾越證據保全之必要程度。此外,林振明、丙○○、甲○
○三人並非聲請人訴請損害賠償之當事人,聲請人聲請本件證據保全,尚非有據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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