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交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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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述:被
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甫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台南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
場照片八張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甲○○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三、被告甲○○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判
處有期徒刑四月,甫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被告全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