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牌照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聲請書漏引)、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