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357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6月16日6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前,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拉扯甲○○所有停放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之雨刷2支,並砸壞上開自小貨車之前擋風玻璃,致上開雨刷及前擋風玻璃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甲○○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被告業與告訴人於本院97年1月30日審理時當庭達成和解,而據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審理筆錄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