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5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5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594號原告日月明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93年3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20066403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左: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款、第57條第1、2款規定所列事項,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之姓名(與法人之關係),並依第58條規定由原告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起訴時日月明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已變更為松上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淑萍 ,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本件起訴狀誤載原告為日月明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且未經松上電子有限公司代表人高淑萍簽名或蓋章。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第三庭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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