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聲請人 陳順生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ESUNRIDERCORPORATIOND.B.A.SUNRI
DERINTERNATIONAL(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30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庸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查本件相對人THESUNRIDERCORPORATIOND.B.A.SUNRIDERINTERNATIONAL(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前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美國法院西元2011年3月29日案號SACV08-1339DOC(AJWx)民事判決之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以
100年度全字第230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本案請求,業於101年2月24日以聲請人為被告向本院起訴,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卷宗查核無訛,依上開說明,本案既已繫屬於法院,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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