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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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5號上訴人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上訴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上訴人 林裕隆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