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571號上訴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劉東啟
林良財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參加人元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蓮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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