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05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楊凱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芷榛 等間因撤銷遺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嗣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撤回對被上訴人 曹健福曹健成曹秀華 部分,上訴人上訴後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3826號所為分割公同共有案款分配協議,應予撤銷,協議分割方法按繼承法定應繼分比例所示,被上訴人曹芷榛得向被上訴人 曹馨子 請求新台幣(下同)600,727元及向被上訴人曹健成請求9,70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被上訴人曹芷榛受領。」,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於101年8月20日訴之變更及辯論意旨狀變更上(起)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曹馨子應給付被上訴人曹芷榛817,245元,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見本院卷第41頁),其變更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原應補繳3,315元,經查,上訴人上訴原應繳納上訴費用10,080元,已繳納上訴費用11,235元(本院卷16頁),核計溢繳1,155元,扣除溢繳部分,應補繳其變更後上訴聲明之差額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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