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03號聲請人大輾企業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呂淑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與附表編號一之支票號碼不符,請釋明附表編號一之正確支票號碼(「NC286107」或「NC0000000」?)。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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