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31號上訴人 蔡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上訴人板橋興隆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黃國益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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