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5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9月17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604、1820、2193、2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先後於如附表時、地所扣得不明成分白粉3包、透明結晶顆粒2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8日、同年月17日、同年6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5紙在卷可稽(詳附表),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個,以現今所採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附表┌─┬────────────┬───────────┬─────────┐│編│扣案毒品種類、數量│鑑定書│查扣時、地││號││││├─┼────────────┼───────────┼─────────┤│1│一、海洛因1小包(毛重0.3│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於97年3月22日凌晨│││公克,鑑驗使用0.020│司97年4月8日編號CH/2│1時許,在桃園縣中│││公克)│008/30764號、CH/2008/3│壢市○○○路與龍岡│││二、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76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路口,自被告所駕車│││毛重0.3公克,鑑驗使│2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內查扣。│││用0.009公克)│1604號第56、57頁)││├─┼────────────┼───────────┼─────────┤│2│海洛因1小包(淨重0.03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於97年4月5日上午│││克,鑑驗使用0.022公克)│司97年4月17日編號CH/│7時50分許,在桃園││││2008/40240號濫用藥物檢│縣中壢市內定里下內││││驗報告1紙(見97年度毒│壢土地公廟前,於被││││偵字第1820號第39頁)│告身旁地面上查扣。│├─┼────────────┼───────────┼─────────┤│3│一、海洛因1小包(毛重│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於97年5月16日凌晨│││0.23公克,鑑驗使用│司97年6月16日編號CH/2│0時許,在桃園縣桃│││0.009公克)│008/60064號、CH/2008/6│園市○○路○○○號前│││二、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006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分別自被告車內、│││毛重0.23公克,鑑驗使│2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其褲子左側口袋內查│││用0.020公克)│2711號第42、44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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