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45號債權人理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促字第9245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4年5月20日│44,500元│94年5月20日│PC0000000││1│││││├─┼───────────┼───────────┼───────────┼───────────┤│0│94年5月31日│100,000元│94年5月31日│PC0000000││2│││││├─┼───────────┼───────────┼───────────┼───────────┤│0│94年6月10日│82,500元│94年6月10日│PC0000000││3│││││├─┼───────────┼───────────┼───────────┼───────────┤│0│94年6月20日│82,500元│94年6月20日│PC0000000││4│││││├─┼───────────┼───────────┼───────────┼───────────┤│0│94年7月10日│84,000元│94年7月11日│PC0000000││5│││││├─┼───────────┼───────────┼───────────┼───────────┤│0│94年7月20日│84,000元│94年7月20日│PC0000000││6│││││├─┼───────────┼───────────┼───────────┼───────────┤│0│94年7月30日│84,000元│94年8月1日│PC0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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