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伍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