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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