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被   告 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貳
佰玖拾柒元,及依附表編號1至8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
拾萬肆仟元,及依附表編號9至22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其中參仟柒佰陸拾伍由被
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餘玖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愷
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及被告甲○○所背書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一百二十四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元,並免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22紙,詎屆期拒不付款,有本票影本22紙附呈可稽嗣經催索
,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爰本於給付票款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1,246,297元整,及依附表編號1至22所示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甲○
○應就其中新台幣904,000元(即附表編號9至22)負連帶給
付責任。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本
票文義擔保本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及被告甲○○所背書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一百二十四萬六千
二百九十七元,並免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2紙,詎屆期拒不
付款,有本票影本22紙附呈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
告之主張,自堪信採。且按「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
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二人共同為
系爭本票發票行為,復有系爭本票在卷可按,是被告二人自
應連帶負擔系爭本票發票人清償票據債務之責。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2,297
元,及依附表編號1至8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04,000元,及依附表編號9至
22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至
4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
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
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13,37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
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第1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冬荷
附表:
┌─┬──────┬────┬──────┬───┬────┬───┐
│編│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背書人│票面金額│票據號│
│號│││起算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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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愷德精工業股│97年6月│97年9月30日│甲○○│30,000元│284878│
││份有限公司│25日│││││
├─┼──────┼────┼──────┼───┼────┼───┤
│2│同上│同上│97年10月31日│同上│30,000元│284879│
├─┼──────┼────┼──────┼───┼────┼───┤
│3│同上│同上│97年11月30日│同上│30,000元│284880│
├─┼──────┼────┼──────┼───┼────┼───┤
│4│同上│同上│97年12月31日│同上│40,297元│284881│
├─┼──────┼────┼──────┼───┼────┼───┤
│5│同上│同上│98年1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82│
├─┼──────┼────┼──────┼───┼────┼───┤
│6│同上│同上│98年2月29日│同上│53,000元│284884│
├─┼──────┼────┼──────┼───┼────┼───┤
│7│同上│同上│98年3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85│
├─┼──────┼────┼──────┼───┼────┼───┤
│8│同上│同上│98年4月30日│同上│53,000元│284886│
├─┼──────┼────┼──────┼───┼────┼───┤
│9│同上│同上│98年5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87│
├─┼──────┼────┼──────┼───┼────┼───┤
│10│同上│同上│98年6月30日│同上│53,000元│284888│
├─┼──────┼────┼──────┼───┼────┼───┤
│11│同上│同上│98年7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89│
├─┼──────┼────┼──────┼───┼────┼───┤
│12│同上│同上│98年8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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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上│同上│98年9月30日│同上│53,000元│284891│
├─┼──────┼────┼──────┼───┼────┼───┤
│14│同上│同上│98年10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92│
├─┼──────┼────┼──────┼───┼────┼───┤
│15│同上│同上│98年11月30日│同上│53,000元│284893│
├─┼──────┼────┼──────┼───┼────┼───┤
│16│同上│同上│98年12月31日│同上│53,000元│284894│
├─┼──────┼────┼──────┼───┼────┼───┤
│17│同上│同上│99年1月31日│同上│80,000元│284895│
├─┼──────┼────┼──────┼───┼────┼───┤
│18│同上│同上│99年2月29日│同上│80,000元│284897│
├─┼──────┼────┼──────┼───┼────┼───┤
│19│同上│同上│99年3月31日│同上│80,000元│284898│
├─┼──────┼────┼──────┼───┼────┼───┤
│20│同上│同上│99年4月30日│同上│80,000元│28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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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上│同上│99年5月31日│同上│80,000元│284900│
├─┼──────┼────┼──────┼───┼────┼───┤
│22│同上│同上│99年6月30日│同上│80,000元│28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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