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295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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