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
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①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②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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