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原告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李浩霆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被告 林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原告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李浩霆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被告 林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