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原告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李浩霆 律師

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許敦凱

林沂庭

被告 林恩任

陳健泰

簡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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