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3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麒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睿能公司)購買gogoro電動車1部,約定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106,668元,被告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書,同意睿能
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8年
6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5日止,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共
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963元,若未按期繳納
,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詎被告僅繳付1期即未依約付款,尚欠103,705元及相
關遲延利息未清償,且屢經原告通知聯絡,均不獲置理。為
此,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705元,及自108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申請表、分期付
款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各1紙、催繳紀錄1份為證(
本院卷第6至8頁、第25至3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本
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
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固約定:申請人如有遲延付款、
違反本約定書之約定、退票、信用貶落、銀行拒往、受假執
行、假扣押、破產聲請、宣告、死亡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
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
申請人及其保證人立即付清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
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
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
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
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
前揭約定書第10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
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
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08年7月15日起至109年2
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23,704元(計算式:2,963元×8
期=23,704元),已達總價款5分之1(106,668元×1/5
=21,3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依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10
3,705元,即屬有據。又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後段之約
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20%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於109年2月15
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08年7月
16日起至109年1月16日止,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
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
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
故原告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3,7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兩造雖均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且非無提起本件
訴訟之必要,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
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程淑萍
附表:利息計算表
┌────┬─────┬──────────────┬────┐
│期數│應付款項│計息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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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3元│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3│2,963元│自108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4│2,963元│自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5│2,963元│自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6│2,963元│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7│2,963元│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8│2,963元│自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9至36│82,964元│自10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合計│103,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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