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7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月個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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