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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