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48號
聲請人 陳雲飛
上列聲請人陳雲飛與相對人 林琦恩 間停止執行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693號案,就聲請人座落於相對人所有土地上之建物請求拆除並返還土地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佔用部份為法定空地,且建物買賣時增建部份已存在,侵占土地一事,實非聲請人所為,為免拆除後勢難恢復原狀,請求調解前停止執行之等語。
三、經查:惟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5日經本院電話聯繫詢問有無調解意願時,稱無調解意願,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