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87號聲請人即原告甲○○○
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受 陳得源 指示而將可轉讓定期存單分別轉入被告之帳戶等情,有諸多違誤,原告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且被告所涉嫌顯對本件裁判足生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係在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所發生,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是原告聲請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