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67號聲請人宇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汪清文┌───────────────────────────────────────────────┐│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6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徐素霞 │華南商業銀行員│96年12月8日│4,630元│UC0000000│││││ 林分行 │││││├──┼───────┼───────┼───────┼────────┼────────┼──┤│002│ 江淑惠 │安泰商業銀行員│96年11月30日│25,400元│AW0000000│││││林分行│││││├──┼───────┼───────┼───────┼────────┼────────┼──┤│003│慧陽實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員│97年1月31日│83,790元│CN0000000││││ 司詹基宏 │林分行│││││├──┼───────┼───────┼───────┼────────┼────────┼──┤│004│ 王竣毅 │渣打國際商業銀│96年11月30日│10,399元│AA0000000│││││行員林分行│││││├──┼───────┼───────┼───────┼────────┼────────┼──┤│005│ 江玫玲台中商業銀行北│96年11月30日│37,370元│KYA0000000│││││員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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