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257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受款人,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背書資料)。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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