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林陳智雲
陳春蓮 陳春鳳 陳雪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賴錫卿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上訴人 陳國明
陳貴芳 陳國輝 陳貴芬 陳王秋霞 陳國松 被上訴人 陳李蕊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
劉懷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陳李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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