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感訓處分)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均曾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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