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四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古美慧 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古禮雲 聲請人理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英 聲請人禮英書苑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靜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又聲請人另列乙○○、丁○○、戊○○、丙○○、甲○○等人均非前訴訟程序之他造當事人,其竟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沈方維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