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一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機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乙○○係在台北市○○路○段某處交付照片及甲○○之年籍資料給「 小郭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就偽造駕照部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小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前揭屬於特種文書之駕駛執照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係因案遭通緝,為避免為警查獲,遂委請「小郭」偽造該駕駛執照,可見被告犯罪動機之惡性不輕,又被告為警盤查時果持偽造之駕駛執照接受舉發違規,危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管理處罰之正確性,並造成甲○○本人權益受損,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犯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通過,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開始施行,查被告乙○○之犯罪行為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之刑,而無前述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偽造之機車駕駛執照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5106號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一段30號12樓之3現居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3年7月間因另案遭通緝,其為逃避查緝,竟於93年間某日,交付其照片1張予具有偽造文書犯意聯絡之不詳成年男子「小郭」,並告知「甲○○」之年籍資料,由「小郭」據以偽造「甲○○」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乙張,「小郭」於數日後,將貼有乙○○照片及甲○○年籍等資料之偽造重型機車駕駛執照1張交予乙○○,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管理正確性及甲○○。嗣乙○○於95年12月16日下午4時55分,在臺北市中正區臺北火車店西側及市○○道口,遇警攔檢盤查時,持上揭偽造駕照向員警行使,為警發現有異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述偽造駕照1紙。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偽造駕照1紙可佐。又扣案之駕照,與監理單位核發之駕照,除照片不符外,發照日亦不同,而原本之駕照,亦未申請遺失之紀錄,此有臺北市監理處97年8月5日北市監駕字第09761937800號函附卷可稽,顯見該駕照確係偽造,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其與「小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又其偽造文書之犯行,為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偽造駕照1紙,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檢察官周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