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3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 彧
呂建達
被 告 黃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