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裕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並提出被告謝文裕(Z000000000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物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