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忠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雪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2,3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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