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借款契約為本件請求,依個人信用貸款
契約第12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