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24號

原告 艾淑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OOOO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於民國88年5月25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姑不論系爭建物之價額,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權利之價額為718,14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6,962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9,2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00,000=718,14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業已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予以核定為2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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