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翠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