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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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林佾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承邦 核發支付命
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