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原告 陳秀甄
被告 林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