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 林禹婷 被上訴人 陳奕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亦有明定。又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免納審判費用,惟應以一審為限,其上訴仍應繳納訴訟費用,此有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第150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又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