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告 陳徐淑秋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妃禹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同年月22日生效,此觀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10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