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林禹婷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被告 陳奕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審理(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與 王廣治 、陽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陽宸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萬4,8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頁)。
嗣原告與王廣治、陽宸公司以35萬元達成調解(見附民卷第18頁),本院刑事庭再將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於至民事庭,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具狀將本金請求減縮為125萬2,921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卷,下稱院卷,第105頁),核為減縮本金請求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王廣治為陽宸公司之貨車駕駛,負責駕駛水泥預拌混凝土車,於108年2月16日10時58分許,駕駛陽宸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臺東縣臺東市○○路○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太原路2段與豐谷北路時,適因被告陳奕含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原告,沿豐谷北路由東往西行駛,亦行經該交叉路口,王廣治本應注意太原路2段在該交叉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被告亦應注意豐谷北路在該交叉路口號誌為閃光紅燈,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叉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雙方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進入該交叉路口,因而發生碰撞,被告、原告共乘之機車倒地,致被告受有右側股骨幹第Ⅱ型開放性粉碎移位性骨折、右側脛骨棘移位第Ⅱ型開放性骨折、上下頷骨閉鎖性骨折、鼻骨骨折等傷害;原告則受有右側脛腓骨開性骨折併皮膚壞死等傷害,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王廣治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於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上開事實,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於108年11月27日提起公訴,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
(二)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如下損害,共計160萬2,921元:
1、醫療費用50,042元: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傷害,陸續至臺東基督教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 成大 醫院)暨該院物理治療中心、佳陽骨科診所就醫及復健,分別支出12,258元、37,634元、150元,共計支出50,042元。
2、醫材費5,663元:原告因本件傷害須購買醫療用品等,共計支出5,663元。
3、看護費177,600元:⑴請求2個月看護費144,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7日開庭時表示可以接受原告需要專人看護2個月。
⑵增加請求14天看護費33,600元:依據109年08月26日成大
醫學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29頁)記載:「病患於109年08月03日至109年08月06日住院,接受移除內固定物手術,術後需休養4週、專人照護及助行器輔行2週」,故有增加14天看護費必要。加計上述⑴,共支出177,600元。
⑶被告覺得看護費每日2,400元太高,然看護費每日2,400是
臺東的收費,事發在臺東,也在臺東住院,臺東住院期間應以2,400元計算,之後轉診回臺南,是否太高,則由法院審酌。
4、交通費用33,320元:⑴從臺東基督教醫院至臺南住家之計程車費用,共支出5,030元。
⑵從住家往返成大醫院、佳陽骨科診所等院所看診、復健
,自108年02月16日起109年9月16日止,前後經過4次手術,以及75次看診復健治療,支出28,290元。加計上述⑴,共支出33,320元。
⑶被告抗辯計程車費用加總太高等語,然原告確實有如院
卷第113至118頁所示自108年02月16日起至109年9月16日止醫療、看護、交通費用明細表及成大醫院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負擔費用卡上之復健日期所列之看診復健紀錄可稽,並有臺東大都會計程車行統一發票等收據23張(見院卷第130至139頁)足考,雖收據上之金額有部分有金額,部分為空白,且張數有所不足,但計程車公司都是提供空白收據要乘客自己寫,且確實有去看診復健,業如上述,雖計程車張數有所不足,然並不因此而影響原告有乘坐計程車往返醫院看診復健之事實認定。
5、洗髮費用800元:被告不爭執,並有成大醫院附設美髮理容部費用單據(見院卷第96頁)。
6、其他增加費用28,226元:⑴原告委請妹妹 林禹萱 從臺灣飛到新加坡代理原告解約租
屋合約、託運和郵寄私人物品回台,支出林禹萱108年4月4日至同年4月8日之來回機票10,155元、郵寄費5,971(新加坡幣【下稱新幣】262.5元,以平均匯率22.7457計算),小計支出16,126元。
⑵原告車禍時手機嚴重受損無法使用也無法修復,所以買
了新機,新機費用衡情遠遠超過院卷第97頁所示之受損手機更換費用暨檢測費用11,300元,故請求11,300元,其理在此。加計上述⑴,合計共支出28,226元。
7、工作損失50萬7,270元:⑴原告發生車禍時於新加坡LVMHFragrance&Cosmetics
PteLtd(下稱新加坡公司)擔任BeautyConsultant的工作,每月平均薪資約84,545元(每月新幣3,717元,以平均匯率22.7457計算),有薪資證明(見院卷第98頁、第140頁)可參。而依108年2月25日臺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須專人照護2個月併休養3個月」、成大醫院108年5月17日及同年5月22日診斷證明書記載:「…宜續休養3個月」,原告因而共請假6個月,因此請求工作損失6個月即50萬7,270元(計算式:84,545元×6個月=507,270元)。
⑵並補充說明:①原告係以出事往前推3個月的薪水計算,
原告薪資條顯示107年12月為新幣3,784.67元、108年1月為新幣4,320.76元、108年2月為新幣3,044.96元,因此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幣3,717元。②原告每月固定領基本薪水套裝為:底薪(BASICSALARY)新幣1,400元、制服乾洗服裝儀容費(LAUNDRYANDGROOMING)新幣80元、全勤獎金(ATTEDANCE)新幣20元、激勵獎金(RANKINGINCENTIVE)新幣150元,小計新幣1,650元,以平均匯率22.7457計算,即為37,533元。因此原告每月固定領上開底薪37,533元,以及非固定的佣金和加班費,如前述薪資條內容所載。③原告受傷期間在臺灣並沒有另外工作收入,專心休養,由於傷勢嚴重需頻繁復健和回診,109年8月3日至6日剛接受移除內固定物手術(第4次手術),109年8月26日拆線,109年9月16日回診骨科,從X光看到骨頭尚未痊癒,目前邊休養邊找工作,仍無法久站久走,也無法從事原工作性質工作,期間所有花費用自己的存款以及跟家人親戚借錢。骨科醫師建議第5次的整形外科削肉及縫合傷疤手術需至少隔3個月以上並完全恢復再動此手術。
8、精神撫慰金80萬元:原告因本車禍事故造成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併皮膚壞死,自108年2月16日起至109年9月16日期間,前後經過4次手術,以及75次看診復健治療,所受肉體上及精神上之痛苦折磨與煎熬,如人飲冰水,冷暖自知,因此請求80萬元之撫慰金。
(三)上述合計160萬2,921元之損害,扣除與陽辰公司、王廣治調解成立取得之賠償35萬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25萬2,921元。又原告為本次車禍肇事主因,應負較大之過失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萬2,921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108年2月16日被告與原告相約臺東遊玩,由原告租賃機車,行進中由原告騎乘載被告,途中原告說因眼睛不舒服,而同意改由被告騎車載原告,沿路由原告在後面手機導航指引路線,被告為聽原告指引路線而分心因此車禍,被告也因此意外傷勢比原告嚴重。被告就本件過失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乙節並不爭執,然對於賠償金額則有爭執,認於30萬元之額度內其願意賠償,逾此部分則認原告之請求無理由,並就原告之各項請求,分別答辯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對於原告有提出醫療單據(即原證1【院卷第57至76頁】、原證11【院卷第120至127頁】)證明之費用,均不爭執(見院卷第52、151頁)。
2、醫材費部分:對於原告有提出醫材費單據(即原證2【院卷第82至83頁】、原證12【院卷第128頁】)證明之費用,均不爭執(見院卷第52、151頁)。
3、看護費部分:⑴能接受原告請求2個月專人看護,但就原告看護費用以每
日2,400元計算乙節,則爭執過高,因臺南一般職業看護收費約1,200元至2,000元、臺北居家看護1個月約3萬元,且原告是由家人照顧而非聘請護理專業人員。且以原告傷勢,至多須人從旁協助,應不須全日照護。
⑵不能接受原告除上開2個月外,再增加請求14天專人看護
部分,因其傷勢較原告嚴重,依其經驗,於術後2個月後即能自理生活,原告於移除鋼板後,應不再需要聘請看護(以上見院卷第52頁、第150頁、第153至154頁)。
4、交通費用部分:⑴對於臺東基督教醫院至臺南住家之計程車費用5,030元不爭執。
⑵對於從住家往返成大醫院單趟計程車車資190元亦不爭執
,然對原告主張共有75次看診復健治療乙節,則爭執應以原告提出之診斷書及醫療、復健上所載日期來計算交通次數(以上見院卷第151頁)。
5、洗髮費用800元部分,被告不爭執(見院卷第54頁)。
6、其他增加費用部分:⑴原告委請其妹妹從臺灣飛到新加坡之來回機票、郵寄費等,被告爭執不應在本件損害賠償請求範圍內。
⑵原告手機送修部分,其提出的統一發單金額僅300元,不應請求11,000元(以上見院卷第54頁)。
7、工作損失部分:對於原告以每月84,545元計算、請求6個月乙節,爭執金額過高、期間過長,因原告工作性質屬於業務性質,業績有淡旺季,本件車禍前3個月剛好是旺季,故不應以該期間計算平均薪資,應以底薪即新幣1,400元計算,其餘非固定的收入不應列入。而依成大醫院108年3月22日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須休養2個月,故應只能請求2個月的工作損失,若以新幣1,400元計算2個月工作損失,伊願意賠償(見院卷第55、152頁)。
8、精神撫慰金部分:應依兩造社經地位審酌,原告請求80萬元過高。
(二)被告以前揭理由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依卷內資料,可認定之事實如下:
(一)被告與王廣治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733號起訴後,原告即對被告及王廣治、陽宸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以35萬元與王廣治、陽宸公司調解成立。本院則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並將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至民事庭,有前揭起訴書、調解筆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二)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經送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陳奕含(即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王廣治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於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見院卷第157至158頁)在卷可參。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能否請求其主張之各項損害?若可,則金額分別為若干?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80萬元,是否過高?
(二)被告與王廣治就本件事故過失比例為何?被告應負擔之賠償金額若干?
五、原告能否請求其主張之各項損害?若可,則金額分別為若干?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80萬元,是否過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原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有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因而與王廣治駕駛之水泥預拌混凝土車發生撞擊,致原告受有右側脛腓骨開性骨折併皮膚壞死等傷害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2頁),並有原告提出之臺東基督教醫院108年2月25日診斷書(見院卷第89頁)、成大醫院108年3月22日、5月17日、5月22日、6月3日及109年8月26日診斷證明書為證(見院卷第84至88頁)。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而同此認定,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1頁),足見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機車搭載原告,於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疏未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即貿然駛入路口而與王廣治駕駛之水泥預拌混凝土車撞擊,致使原告受有上述傷害,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生之損害,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逐項審酌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支出醫療費50,042元,並提出醫療單據(即原證1【院卷第57至76頁】、原證11【院卷第120至127頁】)為證。核其提出之醫療單據日期、金額詳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合計為48,322元,而被告對於有醫療單據部分均不爭執亦如前述,是原告請求48,322元之醫療費,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單據可證,且被告爭執,難以認定有實際支出,尚難准許。
2、醫材費部分:告主張其支出醫材費5,663元,並提出醫材費單據(即原證2【院卷第82至83頁】、原證12【院卷第128頁】)為證(醫材費單據日期、金額詳如附表編號64至71所示),原告對有單據部分均不爭執業如前述,是原告請求5,663元之醫材費,應予准許。
3、看護費部分: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
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參照)。
⑵原告主張依臺東基督教醫院108年2月25日診斷書(見院卷
第89頁)所載,其須專人照護2個月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自應准許。而再增加請求14天看護費部分,被告雖有爭執,然依原告提出之成大醫院109年8月26日診斷證明書(見院卷第84頁)記載:「病名: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術後癒合併內固定物刺激」、「醫師囑言:病患於109年08月03日至109年08月06日住院,接受移除內固定物手術,術後需休養4週、專人照護及助行器輔行2週」等語明確,核其病名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相關,且亦經醫師認定術後須專人照護2週,從而原告主張增加請求2週即14天之看護費用損失,尚非無據。承上,原告請求2個月即60日,再加14日,合計74日之看護費,應予准許。
⑶原告主張看護費應以每日2,400元計算,被告則有爭執,經
審酌原告傷勢主要在右腿,上肢及其他身體部位尚能活動之須看護強度,並參酌一般市場看護行情及國民生活經濟發展情形,認由原告家屬看護之費用以每日1,800元計算核屬適當。
⑷綜上,原告主張看護費用13萬3,200元(計算式:1,800元
×74日=133,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尚難准許。
4、交通費用部分:⑴被告對於原告支出臺東基督教醫院至臺南住家之計程車費
用5,030元乙節並不爭執,並有車資單據(見院卷第58頁)可證,應予准許。
⑵被告對於原告從住家往返成大醫院單趟計程車車資190元亦
不爭執,然對原告主張共有75次看診復健治療乙節,則爭執應以原告提出之診斷書及醫療、復健上所載日期來計算交通次數,本院審酌僅有因就診、復健所支出之交通費,始能認定與本件損害有關,是被告上開答辯尚非無據。而依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門診單據、成大醫院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負擔費卡所載就醫、復健日期為準,以單趟計程車資190元計算,詳如附表編號28至63所示,合計33,150元,在此範圍內之請求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5、洗髮費用800元部分:原告提出附表編號72至73之單據為證,且被告不爭執,應予准許。
6、其他增加費用部分:⑴原告委請其妹妹從臺灣飛到新加坡之來回機票、郵寄費共
16,126元等,難認與本件車禍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難予准許。
⑵原告手機送修部分,能證明其有實際支出之單據,僅有金
額300元之統一發票1紙(見院卷第97頁),被告就300元部分並未爭執,自得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原告並未提出相關單據佐證,自難准許。
7、工作損失部分:⑴原告以每月84,545元計算、請求6個月工作損失50萬7,270
元乙節,經被告爭執應僅能請求2個月、以每月新幣1,400元計算。經查:①原告於108年2月16日車禍受傷當日被送往臺東基督教醫院急診住院,同日施行開放性復位內固定手術,同年2月25日出院時,醫囑:「須專人照護2個月併休養3個月,出院後傷口須繼績執行傷口換藥治療,建議至整形外科門診續追蹤治療」乙情,有臺東基督教醫院108年2月25日診斷證明書(見院卷第89頁)可查記載;②原告續因軟組織缺失,於108年2月26日至成大醫院門診,同日住院,同年2月27日行右下肢清創及比目魚肌移位手術覆蓋骨骼,同年3月11日行植皮手術覆蓋右脛骨前側,同年3月17出院,同年3月22至門診拆線,骨折部分亦接續至成大醫院物理治療中心接受復健治療。醫師於108年5月22日門診時醫囑:「目前尚未癒合仍需休養三個月及持續復健治療」等語;又於108年6月3日門診時醫囑:「目前右膝關節活動度仍受限,無法長時間站立超過30分鐘,個案自述從事專櫃工作,每日需持續站姿工作9小時,故尚不宜從事原工作,建議續休養並規則接受復健治療與門診追蹤評估復工時機」等語,有成大醫院108年5月22日、同年6月3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見院卷第87至88頁)在卷可稽。綜上可知,原告自108年2月16日車禍受傷後,須接受多次手術及復健,迄至同年5、6月間,經醫師診療,仍認有休養3個月及持續復健治療之必要,不宜從事原專櫃工作,參以原告自108年4月25日起至109年2月止,確有持續以大約每週1次之頻率前往成大醫院物理治療中心復健,有該治療中心部分負擔費用卡影本10張(見院卷第77至81頁、第119頁)在卷可查,足見上開期間尚未痊癒。從而原告主張受有6個月之不能工作,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⑵惟原告主張每月工作損失以84,545元計算乙節,經審酌
其提出之車禍前3個月薪資單(見院卷第98、140頁)之明細內容,除底薪(BASICSALARY)新幣1,400元、制服乾洗服裝儀容費(LAUNDRYANDGROOMING)新幣80元、全勤獎金(ATTEDANCE)新幣20元、激勵獎金(RANKING
INCENTIVE)新幣150元,小計新幣1,650元,以當時匯率約22.7計算,約為37,455元係經常性給與外,其餘乃浮動不固定之佣金、加班費,端視業績及是否須加班而定,並非必然有該項給與。是本院認應以經常性給與即37,455元計算其工件損失較為合理,故原告所受6個月之不能工作損失為22萬4,730元(計算式:37,455元×6=224,730元)尚屬有據,應予准許;餘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8、精神撫慰金部分:⑴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義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
⑵經查,本件原告因本次事故受有受有右側脛腓骨開性骨
折併皮膚壞死等傷害,自受有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是原告請求非財產損害,自屬有據。本院經參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見院卷第154頁),並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置於本院限制閱覽卷內,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並審酌原告受傷部位及嚴重程度、陸續接受開放性復位內固定及植皮等手術、復健所需期間非短、身體及精神所受痛苦情形,暨原告與被告為友人,被告於原告同意下無償搭載原告時不慎肇事及被告之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三)據上,原告因被告過失行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為64萬6,165元(計算式:醫療費48,322元+醫材費5,663元+看護費133,200元+交通費33,150元+洗髮費800元+其他增加費用30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224,730元+慰撫金20萬元=646,165元)。
六、被告與王廣治就本件事故過失比例為何?被告應負擔之賠償金額若干?
(一)按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人間對於損害結果之加工原因不同者,應類推適用民法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其應歸責之比例定其負擔額。次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超過「依法應分擔額」(同法第280條)者,因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上開條項之適用,但其應允債權人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
(二)經查:
1、王廣治於上開時地駕駛大貨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於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即貿然駛入路口而與被告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前揭傷害,是王廣治就本件事故亦有過失甚明。且審酌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支線道,於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王廣治則係駕駛自用大貨車行駛於幹線道,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於進入路口前未充分注意,小心通過之不同過失情節,應認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主要過失責任,王廣治則負次要過失責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見院卷第157至158頁)亦同本院之認定。再審酌被告與王廣治之過失情節、駕駛之車輛種類對造成原告受傷結果之危險程度等情,應認被告、王廣治間,就原告本次受傷之結果,應分別負擔60%、40%之過失比例為宜。
2、原告已與王廣治以35萬元達成調解,而王廣治過失比例為40%,應分擔額為25萬8,466元(計算式:646,165元×40%=258,466元),王廣治之給付雖超過其應分擔額,然原告與王廣治之和解,並無免除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無全部消滅債務之意,揆諸前揭說明,王廣治給付超過分擔額部分對被告不生效力。故被告應負擔之賠償金額為38萬7,699元(計算式:646,165元×60%=387,699元)。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萬7,699元,及自109年2月12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見附民卷第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無須繳納裁判費,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不為訴訟費用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命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嚮,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項目│編號│看診明細│頁碼│金額(新│││││(院卷)│臺幣)│├────┼───┼────────────────────────────┼────┼────┤│醫療費│1│108/02/16急診台東基督教醫院│p.57│370││(單據總├───┼────────────────────────────┼────┼────┤│計48,332│2│成大醫院住院(骨科部)第一次手術台東基督教醫院│p.58│11,888││)├───┼────────────────────────────┼────┼────┤││3│108/02/26門診(顱顏畸形及外傷門診)成大醫院│p.59│570││├───┼────────────────────────────┼────┼────┤││4│108/02/26-03/17住院(整形外科)第二和第三次手術成大醫院│p.60│15,126││├───┼────────────────────────────┼────┼────┤││5│108/03/22門診(整形外科)成大醫院│p.61│790││├───┼────────────────────────────┼────┼────┤││6│108/04/24門診(骨科-膝關節門診)成大醫院│p.62│570││├───┼────────────────────────────┼────┼────┤││7│108/05/17門診(整形外科)成大醫院│p.63│790││├───┼────────────────────────────┼────┼────┤││8│108/05/22門診(骨科-膝關節門診)成大醫院│p.64│790││├───┼────────────────────────────┼────┼────┤││9│108/06/03門診(職業環境醫學科):骨科醫生建議到此科評估│p.65│620││├───┼────────────────────────────┼────┼────┤││10│108/06/21門診(骨科-二診)、復健成大醫院│p.66│570││├───┼────────────────────────────┼────┼────┤││11│108/07/24門診(骨科-膝關節門診)、復健成大醫院│p.67│570││├───┼────────────────────────────┼────┼────┤││12│108/08/19門診(骨科-人工關節門診)、復健成大醫院│p.68│570││├───┼────────────────────────────┼────┼────┤││13│108/09/17門診(骨科-九診)、復健成大醫院│p.69│570││├───┼────────────────────────────┼────┼────┤││14│108/10/23門診(骨科-二診)、復健成大醫院│p.70│570││├───┼────────────────────────────┼────┼────┤││15│108/11/20門診(骨科-膝關節門診570、整形外科-一診450)、復│p.71、72│1,020││││健成大醫院││││├───┼────────────────────────────┼────┼────┤││16│108/12/13門診(骨科-二診)、復健成大醫院│p.73│570││├───┼────────────────────────────┼────┼────┤││17│108/12/20門診(雷射美容暨蟹足)成大醫院│p.74│1,590││├───┼────────────────────────────┼────┼────┤││18│109/01/10門診(雷射美容暨蟹足腫)成大醫院│p.75│1,590││├───┼────────────────────────────┼────┼────┤││19│109/01/15門診(骨科)成大醫院│p.76│570││├───┼────────────────────────────┼────┼────┤││20│109/03/17門診(雷射美容暨蟹足腫-皮膚科/二診)成大醫院│p.120│1,070││├───┼────────────────────────────┼────┼────┤││21│109/05/15門診(雷射美容暨蟹足腫)成大醫院│p.121│1,070││├───┼────────────────────────────┼────┼────┤││22│109/07/10門診(雷射美容暨蟹足腫)成大醫院│p.122│1,160││├───┼────────────────────────────┼────┼────┤││23│109/07/20門診(骨科-人工關節門診)成大醫院│p.123│570││├───┼────────────────────────────┼────┼────┤││24│109/08/03-109/08/06住院(骨科)第四次手術成大醫院│p.124│3,048││├───┼────────────────────────────┼────┼────┤││25│109/08/19門診(骨科-膝關節門診)第一次拆線成大醫院│p.125│570││├───┼────────────────────────────┼────┼────┤││26│109/08/26門診(骨科-膝關節門診)第二次拆線成大醫院│p.126│440││├───┼────────────────────────────┼────┼────┤││27│109/09/16門診(骨科)回診追蹤檢查成大醫院│p.127│690│├────┼───┼────────────────────────────┼────┼────┤│交通費用│28│108/02/25出院轉診計程車車資-台東基督教醫院至住家因成大│p.58│5,030││││醫院病房客滿故先回台南老家,隔日在看診││││(單據合├───┼────────────────────────────┼────┼────┤│計33,150│29│108/02/26看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p.59│190││)├───┼────────────────────────────┼────┼────┤││30│108/03/17出院計程車車資-成大醫院至住家│p.60│190││├───┼────────────────────────────┼────┼────┤││31│108/03/22看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1│380││├───┼────────────────────────────┼────┼────┤││32│108/04/24看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2│380││├───┼────────────────────────────┼────┼────┤││33│108/4/25,108/5/1,108/5/6,108/5/10,108/5/14,108/5/17依│p.77│1,900││││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5/17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34│108/05/17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3│380││├───┼────────────────────────────┼────┼────┤││35│108/05/22看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4│380││├───┼────────────────────────────┼────┼────┤││36│108/5/29,108/5/30,108/6/3,108/6/6,108/6/19,108/6/21依成│p.77│1,520││││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6/3,108/6/21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37│108/06/03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5│380││├───┼────────────────────────────┼────┼────┤││38│108/06/21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6│380││├───┼────────────────────────────┼────┼────┤││39│108/7/3,108/7/5,108/7/8,108/7/10,108/7/19,108/7/24依成│p.78│1,900││││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7/24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40│108/07/24看診和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7│380││├───┼────────────────────────────┼────┼────┤││41│108/7/30,108/8/2,108/8/7,108/8/9,108/8/16,108/8/19依成│p.78│1,520││││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8/19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42│108/08/19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8│380││├───┼────────────────────────────┼────┼────┤││43│108/8/23,108/8/30,108/9/3,108/9/6,108/9/10,108/9/12依│p.79│2,280││││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44│108/09/17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69│380││├───┼────────────────────────────┼────┼────┤││45│108/9/17,108/9/20,108/9/24,108/9/27,108/10/1,108/10/4依│p.79│1,900││││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9/17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46│108/10/23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70│380││├───┼────────────────────────────┼────┼────┤││47│108/10/23,108/10/28,108/10/31,108/11/4,108/11/7,108/11/1│p.80│1,900││││3依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10/23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48│108/11/20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71、72│380││├───┼────────────────────────────┼────┼────┤││49│108/11/27,108/11/29,108/12/2,108/12/5,108/12/10,108/12/1│p.80│1,900││││3依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108/12/13下已列故扣除不計)││││││計算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50│108/12/13復健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73│380││├───┼────────────────────────────┼────┼────┤││51│108/12/20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74│380││├───┼────────────────────────────┼────┼────┤││52│108/12/23,108/12/25,108/12/31109/1/2,109/1/6,109/1/8依│p.81│2,280││││成大物理治療中心部分費用卡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車資││││├───┼────────────────────────────┼────┼────┤││53│109/01/10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75│380││├───┼────────────────────────────┼────┼────┤││54│109/01/15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76│380││├───┼────────────────────────────┼────┼────┤││55│108/1/26,108/1/31,108/2/4109/2/5,109/2/7依成大物理治療│p.119│2,280││││中心部分費用卡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之計程車資││││├───┼────────────────────────────┼────┼────┤││56│109/03/17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0│380││├───┼────────────────────────────┼────┼────┤││57│109/05/15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1│380││├───┼────────────────────────────┼────┼────┤││58│109/07/10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2│380││├───┼────────────────────────────┼────┼────┤││59│109/07/20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3│380││├───┼────────────────────────────┼────┼────┤││60│109/08/03-109/08/06回診計程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4│380││├───┼────────────────────────────┼────┼────┤││61│109/08/19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5│380││├───┼────────────────────────────┼────┼────┤││62│109/08/26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6│380││├───┼────────────────────────────┼────┼────┤││63│109/09/16回診計程車車資-住家至成大醫院往返一趟│p.127│380│├────┼───┼────────────────────────────┼────┼────┤││64│108/02/25必要性醫療器材及換藥材料-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p.82│1,050││醫材費用├───┼────────────────────────────┼────┼────┤││65│108/02/28住院期間必要性醫療材料-看護墊揚北生活館有限公司│p.82│259││(單據合├───┼────────────────────────────┼────┼────┤│計5,804│66│108/03/08住院期間必要性醫材-成人尿布,成大醫院院內-杏一│p.82│131││元)├───┼────────────────────────────┼────┼────┤││67│108/04/19出院後每日需換藥之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新樓店│p.82│1,219││├───┼────────────────────────────┼────┼────┤││68│108/05/01買物理治療師建議復健時拐杖杏一台南郭綜合店│p.83│585││├───┼────────────────────────────┼────┼────┤││69│108/05/03出院後每日需換藥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郭綜合店│p.83│1,826││├───┼────────────────────────────┼────┼────┤││70│108/05/23出院後每日需換藥之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新樓店│p.83│271││├───┼────────────────────────────┼────┼────┤││71│109/08/06出院後每日需換藥之必要性醫療材料杏一台南成大店│p.128│463│├────┼───┼────────────────────────────┼────┼────┤│洗髮費用│72│108/03/02成大醫學院附設美髮理容部│p.96│400││(合計├───┼────────────────────────────┼────┼────┤│800元)│73│108/03/09成大醫學院附設美髮理容部│p.9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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