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欣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丙○○非被告瑞欣資訊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確認原告甲○○非被告瑞欣資訊有限公司之董事」,惟據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暨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被告丙○○、甲○○為被告瑞欣資訊有限公司之股東,而非董事。又原告丙○○、甲○○之出資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共5,600元。
二、被告瑞欣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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