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6月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林昌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