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玲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7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玲宇因賭博案件,為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105年度簡字第816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本院於105年6月2日將上開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位在彰化縣○○鎮○○里○○街○○號住所處,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是該判決業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自翌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5年6月14日(星期二)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5年6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上訴理由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參,是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其上訴程式違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