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40號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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