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應更正為「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應更正為「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