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大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法定代理人 謝色章 相對人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昇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事務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苗栗縣○○鎮○○里○○鄰○○路○段○○○巷○○號一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事務所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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