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丁○○
癸○○壬○○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辛○○
己○○丙○○子○○甲○○戊○○巳○○寅○○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辰○○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右八人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
孫櫻倩 律師被告卯○○○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