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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